“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建议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通报,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例中,约三分之一的是破产案件。”汤维建认为,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这类事实上的破产案件永远成了“执行难”的分母,通过执行程序,这类案件永远无法“除清”。 “现代的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汤维建指出,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对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难以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他们所负的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5款规定:对于自然人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汤维建解释道,其实该条规定就可以看成是破产规范的特殊运用。《合伙企业法》也规定,在合伙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情况下,可以被宣告破产;合伙企业的破产必然连带合伙人的个人破产,而缺乏《个人破产法》,《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破产制度就很难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