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恩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革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建议整合目前已有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及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 据了解,民革中央呼吁尽快制定的《反校园欺凌法》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多个层面,需明确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多方的责任与义务。 学校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目前由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组成:《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保护的是最广义的“校园安全”,没有细化到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义务责任。近期颁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为学校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应采取何种具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与标准,但是与专项立法的结构和涵盖内容相比仍不够完备,且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记者还留意到,涉及到监护人责任追究规定散见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尽管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于“校园欺凌”中施害方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于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现有“以教代刑”的“中间过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区矫正、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但较之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矫正措施多样性和体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针对上述不足,民革中央建议:首先整合目前已有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将目前已有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等内容予以整合,将其纳入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一部分。 其次,要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措施”的具体手段,如责令父母管教并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作细化设计。 再次,完善司法保护制度。增设“人格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充分考虑其性格、家庭、经历等情况;增设“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读学校,包括是否增加强制性就读条款,设置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等;确立“工读预备制度”,即学生仍在原校读书,经一定预备期,根据学生偏差行为情况,决定撤销预备档案或进入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