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协商民主的特有含义 广义上的协商民主,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然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的协商机制来取得民主的模式。从我国民主制度产生的社会生态来看,我国已有的协商民主形态不是内生的,而是在学习西方协商民主制度的过程中吸收和借鉴其优秀经验,并充分结合我国自身国情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主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是加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特有制度设计及具体实现方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特色。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所体现的民主价值、特点和地位看,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是与选举民主相对应的,是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确定的,由我国政治体制运行机制保证的,对大政方针以及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与党委、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和就决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民主形式。 归根结底,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将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充分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每个华夏子孙心中的中国梦。 二、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行现状 (一)协商民主取得的成绩 中国的协商民主,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形态上,抑或是在制度上,自近代以来始终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实践摸索,特别是1949年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六十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为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人民政协在以下方面积极开展协商民主实践,并取得重要成果:第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精神和文件,为国家大政方针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建言献策。第二,在过去的五年中,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提出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努力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第四,深化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联谊,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除政治协商会议外,协商民主的许多其他形式也在我国的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召开的公共政策听证会、比如有的地方实行的民主恳谈会、协商会等等。通过多种多样的民主践行方式,充分做到尊重民权,倾听民意,关注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现阶段我国协商民主尚存在的不足 应该注意到的是,由于受我国国情等客观条件的约束以及协商民主自身制度建设的原因,我国的协商民主在实践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及非利益冲突日益显现,并呈复杂趋势,公民在这种状况下协商,很难做到共享同样的集体目标、道德价值和世界观,也很难达成政治共识;另一方面,我国的协商民主自身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还受到种种制约。 实践中,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力度还不够,其实效性还有待加强;界别优势和作用发挥尚不充分;调研视察还不够深入,等等。故如何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协商民主的作为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何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方面仍需要积极探索和不断实践。 三、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的几点思考 如前所述,协商民主在我国民主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仍然存在某些制约因素,使得协商民主的充分性、实效性的发挥受到影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结合现阶段我国协商民主制度面临的具体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颇值得我们去思考探求并深入实践。 (一)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没有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保障,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将无从谈起。故要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则必需要遵循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要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需要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的观念深入到每个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意识深处,再将观念和意识具体化到党派章程、政府政令、机关规章制度、人民团体工作宗旨中去,落实到各个工作流程当中。各机关、组织、党派、团体等要在各自管辖或擅长的领域内,积极深入进行调研活动,搭建畅通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完善沟通机制,落实履责和问责机制,了解民意、倾听民声,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建言献策。 逐步建立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机制,使得协商民主在享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可以使协商民主发挥得更充分、更有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5号文件精神,广州先行于2009年9月制定出台《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并于2010年5月开始颁布实施。《规程》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原则同时,从规范、完善政治协商、提高政治协商实效出发,还明确了每一种形式的协商内容、参加协商的范围、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表现形式、协商工作分工等。 (三)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得到重申。党的十七大报告又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胡锦涛同志曾经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突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在协商民主增强实效性方面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四)深入落实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1、加强专题协商,加大在社会经济重大问题上的调研力度,在达成决策共识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障各项大政方针所关涉的群众利益。 所谓专题协商,从规范角度界定,通常是指通过政协组织提供平台,以会议为主要形式,让政协界别或政协委员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某一重要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党委、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进行协商议政的形式。它不仅目标明确,一事一议,而且面对面平等对话与互动,具有议题鲜明,研讨集中,交流互动等特点。作为人民政协近十年来探索的政治协商形式,专题协商是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成功探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为了提高协商的实效,就需要切实加强在各个专题上的调研深度和力度,分析可能带来的群众利益得失,
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并坚决贯彻实施并监督其实施效果,坚决杜绝“议而不定、定而不做、做而无用”等流于形式的情形 2、通过对口协商增强党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对口协商,是指党委政府部门将某一行业或部门的问题与相对口的政协专门委员会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党委政府部门将与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形成的共识,转化为决策的参考和依据,转化为社会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社会效益。对口协商的目的就在于集中专业领域的“智”,吸纳懂行之士的“识”,有针对性的协商、借鉴、咨询、研讨,以促进党政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3、加强界别协商,系统汇总和反映各界别呼声,切实增强协商民主制度的代表性和包容性。 所谓界别协商,是指以界别为单位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的各类协商建言、协调关系的履职活动。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界别的智力优势和组织优势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的结合点和交汇点,这些优势的叠加可以使界别协商在政治协商中发挥更独特的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最显著的特色,它几乎涵盖了社会上各阶层的人和组织,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政协的每个界别,都广泛联系和代表着各自界别的群众,代言本界别的利益,以界别的形式把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和呼声汇成系统的意见,提出共同的意志和主张。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就重大政治问题进行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 4、完善提案办理协商,扩大协商参与度和公开度,推进信息对称,加强信息反馈,关注协商意见的落实成效。 所谓提案办理协商,即围绕提案办理工作开展各类协调关系、协作建言、协力解决问题的履职活动。提案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载体,其实现途径是在我国政治体制框架内开展广泛而有序的协商。提案的这些特质,都充分体现了提案工作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协商议题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有序性、协商主体的平等性以及协商结果对于决策的参考性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点。目前,提案办理协商形式日臻丰富,效果日益明显。但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提案办理协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如何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社会和舆论参加,以扩大协商的参与度、公开度;如何最大限度地提供相关资信,以求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开展协商;如何更加注重协商之后的信息反馈,将协商意见更多地落实在实际效果上,都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和实际推动的课题。新形势下的政协提案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通过努力践行提案办理协商,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 (五)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积极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当然也要深入到基层群众中开展基层民主,让民主的意识深入人心,让民主看得见,摸得着。在践行基层民主协商的过程中,不仅执政党要重视和开展基层民主,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等也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民生,倾听民意,构建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互动沟通平台,实现与基层民主的对接,从而有助于扩大协商民主的范围,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