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关于社会建设的不断加强和政府公共权力的不断下放,在我国社会公共领域中民办社工机构开始出现并逐步活跃起来,其在推动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方面正在发挥一些独特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其所面临的种种生存困境。 民办社工机构面临的生存困境与萨拉蒙提出的“志愿失灵”相关。非政府组织往往存在以下几种缺陷:其一,非政府组织活动所需的开支与所能筹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巨大缺口。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是“自愿”、“公益”,其提供的公共产品资源来自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服务收费,这就决定了它经常会面临资金不足的现状。其二,非政府组织往往存在家长制作风,实际掌握资源的人对如何使用资源有较大的发言权,他们所做的决定往往既不征求多数人的意见,也不必对公众负责和接受监督。其三,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多由有爱心的志愿人士来担任,并不是专业人员或团队,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组织的绩效和服务的质量。其四,每一个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对象往往只是针对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很多机构提供的服务没有规模效应,有的甚至成本很高,效率很低。其五,非政府组织存在被环境同化的可能。任何一种组织的存在都以反应迅速和高效管理为目标,非政府组织也不例外。非政府组织会模仿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这两种运转比较成功的组织的结构和运转方式,其官僚化的倾向和组织目标的转移也往往在所难免。这些缺陷使得民办社工机构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生存困境。 在我国的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中,也存在上述问题,呈现出萨拉蒙所说的“志愿失灵”现象,如很多民办社工机构都面临筹集资金困难的问题,甚至有时还会有民办社工机构停发工资的报导见诸报端;家长制作风使得民办社工机构很难培养起专业的管理人员,这使得民办社工机构普遍缺乏管理人才;由于我国的社工服务机构多是在政府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下成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对政府的依赖很容易导致社工服务机构独立性和活力的丧失;社工待遇较低以及社会地位、身份等方面的定位模糊,使得民办社工机构很难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解决民办社工机构面临的困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抓政策扶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系列政策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是民办社工机构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之策。只有通过改革,为社会组织发展腾挪出更多的空间,社会组织才可能有较大的发展。健全对民办社工机构的保障制度,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社关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沿袭过来的“大政府、小社会”,要想逐步转变为与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政府、大社会”,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意味着一些政府部门权力的不断削弱与逐步放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组织在从一些传统的政府部门口中“夺食”,因此,如果没有系统的制度设计从制度层面上给予强有力的保障,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根基就难以牢固。 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稳定投入机制。政府应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将社区事务管理、养老助残、社区矫正、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服务内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培植社会公益机构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建立起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重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凡是能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政府都应该尽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施,逐步建立起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很多地方都存在政府财政支持的民办社区机构项目的资金拔付手续复杂、流程周期较长等问题。应该进一步减化相关手续,减少流程,提高效率。 动员社会力量,培育公益事业志愿群体。这里所讲的公益事业志愿群体,既指直接从事志愿服务的群体,也指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志愿人士。社会组织活动所需要的收入和开支是非常庞大的,政府作为其资金支持的一个坚强后盾,但政府不可能提供全部资金支持,“自愿”和“公益”仍是社会组织获取收益的重要形式,政府的资金更多的是起到一个初始引导和重点项目扶持的杠杆作用。因此,必须不断地发动和引导广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服务上来,参与到社会建设上来,只有广泛动员社会的力量,才能为社会公益提供人员和资金支持。 强化人才保障,培育专业社工队伍。民办社工机构能否生存下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牵头人以及其所带领团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质,因此,对民办社工机构而言,其领导人的眼界能力以及其团队的专业化程度决定了其提供服务的质量和社会对其机构的认可程度。从调研来看,现在的很多民办社工机构的领导人在机构中往往担任多个职务,大多数民办社工机构的管理者都缺乏丰富的管理经验,对自己内部的管理能力不足,机构本身也往往没有较为清晰的、系统的发展规划,大多数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很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经验还都在不断摸索。需要加强对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带头人和专业社工队伍的长期培养。 加强相关法律配套,提供综合保障。由于我国的公益事业和专业的社会组织尚处于发展的起始阶段,很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这使得社会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如在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项目时,民办社工机构必须要交纳5.6%的地税和3.0%的国税,以北京的某家民办社工机构为例,他们一年内交纳了5万余元的税款。而在一些社会组织较为发达的国家,只要是注册或登记为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机构都无需交纳税款。这方面的法律配套还需要尽快跟上社会组织发展的步伐。在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之前,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以减轻社工服务机构的资金压力。 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更加注重引导和扶持。出于多年的习惯,以及政府对民办机构服务能力的不放心和对服务内容的不放手,在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管理服务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干涉较多,放手放胆较少,家长制作风明显。由于政府机构与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在地位上天然的不平等,政府机构很容易以“领导者”自居,对民办社工机构加以干涉,这种实际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远远滞后于应在两者之间所倡导的“伙伴”关系。因此,政府在如何平衡和转换自身的角色上需要不断的改进和调适,进一步厘清政府在社工服务领域中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尽可能减少对民办社工机构的干涉。 注重文化引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很多民办社工机构筹集资金非常困难,主要还是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认可度不高,我们的公益文化尚未形成,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有很多民办社工机构目前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使其时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公益事业要想吸引广大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及社会各届都需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不断强化社会公众的公共责任意识,使每一个公民都意识到,社会工作事关每一位居民的福祉,事关国家治理和我们每个人自身生活的软硬环境,此外,在注重宣传的同时要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等综合手段对公益机构进行有效监督,使公益机构珍视信誉、规范运作,对公益物资认真管理,严肃对待,合理使用,小心呵护和培植人们对公益事业的热情,从而逐步营造出人人关心关注公益,人人为社会建设出力的良好氛围。(作者系民革市委办公室主任兼宣传处负责人王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