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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法制化初探

2015-2-4 15: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12| 评论: 0

摘要: 如何将政协法制化?政协法制化的路径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一类是维持政协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和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职能基础上的法制化。这种观点认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政协章程应 ...

    如何将政协法制化?政协法制化的路径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

    一类是维持政协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基础上的法制化。这种观点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协章程应复名为政协组织法为好。政协的职能已由政治协商发展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组织已遍及全国,政协工作已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政府的职能部门,而作为政协章程,其涉及面是非常有限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开展。因此,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重新研究制定政协组织法,进一步明确政协的功能定位,组织机构和委员的权利、义务等,以确保政协这一民主形式的健康发展。

    另外一类是通过法律确认已经是一个国家机关的事实,将政协转变为一个国家机关。

    有人将其定性为国家协商机关。这种观点认为,从实践层面看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政治协商地位,是一种协商性国家机关,可称为国家协商机关。正确解决政协法律地位问题,是实施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需要。法律应当赋予政协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地位与职权,明确规定政协是国家协商机关。

    有的将其定性为国家监督机关。这种观点认为,权力需要制约,且需要依靠权力来制约,这是一条基本规律。根据这条规律,可以认真考虑赋予政协一定程度的相对于国家机关的实体权力而言的政治权力,使之成为对拥有实体权力的主体行为予以程序上的建议、监察、督促、评价的规范力量,从而培育出一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模式,使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得以强化。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采用授予监督权将政协变成监督机关可能要更妥当一些,既能改变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无法充分有效发挥的现状,又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当我们授予监督权,将政协变成监督机关时,政协自身就可以拥有事先的强制性约束力,从而增强政协的民主监督的威慑力,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强制约束力。

(作者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民革北京市委常委王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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