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非营利组织指在市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为民办博物馆、书画院、图书馆、艺术院团、纪念馆、美术馆、收藏馆、陈列馆和其它文化创意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文化社团、协会、基金会、中小型文化网络(站)及文化部门备案的民间文艺队、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公益性文化服务组织的发展迅速。但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文化非营利组织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这种传统的资助模式来支撑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不仅可以“输血”,亦可“造血”,能够独立健康运营。近些年,国内部分城市也都曾兴起过一波民营美术馆、博物馆热潮,但都由于缺乏政府支持,多数已倒闭。因此在实践中,北京文化非营利组织兴办文化事业仍面临诸多障碍: (一)登记难。双重管理体制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门槛,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另外,由于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负责,却并不能从中受益,加之条例中并没有对业务主管单位作明确指定或者必须审批的义务规定,从而导致独立申请的非营利组织很难被批准。 (二)运营难。在场馆建设方面,土地使用成本还比较高。社会力量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往往难以享受到相应的土地优惠政策。在日常运营方面,公用事业费缴纳标准还比较高。由于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社会机构虽然属于非营利性质,但是水电等公共事业费却按照商业性质征收。 (三)保障难。一方面保障和监督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既缺乏对文化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捐赠人和受益人应有的保障法规,也没有专门适宜文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另一方面,配套激励政策还有待完善。 为此建议:一、制定和完善关于非营利文化组织的法律法规,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新机制。制定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功能定位,建立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创新和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积极支持区县级以上的文化基金会、行业协会等发展成为“枢纽型”的非营利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举办主体化、建设运营市场化、融资渠道多样化。 二、营造有利于文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在明确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投资范围并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创新社会融资以及引导更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科学制定和完善企业及个人慈善捐赠与税收减免的政策。积极落实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探索采取政府补贴或者以公共文化设施的土地商业开发配套作为投资条件,吸引社会投资主体以非营利的多种形式参与,加快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采取国办民营、公助民办、公建民租、民建民办等形式,多途径缓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房需求。各区县(市)、街道(乡镇)等可利用闲置房产,支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建立国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等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接帮扶制度,鼓励国有文化场馆免费或低价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排练、展览、演出、藏品保护、科学研究等活动。开展国办文化单位、教育机构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辅导、学习培训等教育扶持。建立首都文化类非营利组织扶持专项资金,同时采取资助(资金、设备)、贴息和奖励等资金扶持的方式,推动文化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为突破口,形成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类非营利社会组织发展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四、科学制定文化类非营利组织的税法监督和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区别不同性质收入的税收政策,规范引导非营利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的经营活动,对于直接来源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非营利性收入和相关收入,及其直接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开支的结余,可减免税。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非营利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管体系和问责机制,非营利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的设立及运行实施要受政府全程严格监督。同时,要建立非营利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以财产、资金为纽带的文化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注册,取消由主管单位前置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