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作为一座有三千余年建城史、八百五十余年建都史的五朝古都,是拥有帝王宫殿、园林、庙坛和陵墓数量最多,历史文化最丰富的城市。这些遗存文物是北京历史发展的重要实物资料,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除了陈列在各个博物馆、文物保管所、公园等的文物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处于郊野的文物,散落于山野田园之地,分布较为分散,保护难度较大,被偷盗、损毁、破坏的情况令人担忧。由于概念含糊、难以界定等缘由,当前北京对郊野文物的数量尚没有一个明晰的计算。仅以郊野文物中数量最大的石刻文物而言,如今散落在民间的郊野石刻文物大约有近一万件。尽管北京郊野文物的状况在全国来看算是比较好的,但各区县不管是从数量计算还是从维护力度上,都非常有限;由于石刻石碑等处于露天状况,日蚀风化非常严重,亟待维护;另外,由于难以汇集管理,郊 野文物的安全更令人担忧,维护作业亟待加强。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保护职责,健全郊野文物保护制度《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进一步强化和明确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第一责任和主体地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都应明确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要提高政府部 门保护郊野文物的积极性,就要把文物保护与政绩考核挂钩。国家文物局曾经颁发过文件,在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区,要推动市级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对县级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该文件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文物安全奖惩制度,大力表彰、奖励文物保护先进人物与事迹,更要揭露、曝光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市应着力建立和健全野外文物点区县、乡、村多级保护网络组织,把郊野文物安全保护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综合治理职责范围,层层实行问责制,建立起科技保护防范设施体系,完善郊野文物保护责任制和群防群治机制。 2.加大投入力度,加大郊野文物保护资金支持。一是,应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投入。建议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将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增拨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同时全额返还建设用地文物调查勘探费,以弥补文物保护预算经费不足。此外,可以考虑在文物保护前提下,文物与旅游结合进行招商引资,以旅补文。二是,对文保事业的投入机制要盘活。尽管各级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的资金逐年增加,但仍无法满足文保事业的需求。特别是“三普”之后,纳入保护体系的文物点剧增,管理和保护的工作量加大,而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建议从全市层面统一考虑资金增源:首先是硬化公共财政预算,参照文物事业对于GDP贡献率和教育专项资金来设定各级财政的文物保护资金额度;其次是开征文化遗产资源税,对文化遗产观光产业链中的企业与个人课以适当比例的税额,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再次是鼓励对文物事业的捐助,由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动员纳税人在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范围内资助文物保护。三是,应实行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文物保护任务繁重的地方实施必要的补偿,减轻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特别 是基层的负担,保障基层群众性文物保护员适当合理劳动报酬,配备必要巡查装备和防护器械,着力构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格局。 3. 加强队伍建设,形成郊野文物保护合力。一是,郊野文物保护人防是基础,也是关键。多年来的成功经验证明,只有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员队伍,实行专群结合,定期开展检查巡查,郊野文物安全才有保障。对于分布在荒郊野外无专门机构管理的田野文物,应聘请当地村委会干部、文体协管员或附近志愿负责文物保护的居民兼任文物保护员,使之成为基层文物保护的重要辅助力量。同时,应明确文物保护员的地位、权力和义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保障文物保护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应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素质的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目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中大部分为非文博专业类人员,文物专业人才的匮乏极不适应文物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文物部门人才进入机制。此外,各地文物部门对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定期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技能,激发文物保护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三是,应注重发挥民间社会力量。鉴于田野文物分布广,不易监管的一些特点,在保护过程中还应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市文物局以及各级文保单位应发动社会公益组织和全社会热爱文化遗产的志愿力量,参与到文物安全保护工作中,弥补文保专业力量的不足。此外,还应建立文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奖励经费,鼓励群众积极提供信息和线索,将犯罪分子置于全社会监控之下。 4.转变保护理念,将原址保存与迁址集中保管相结合。虽然郊野文物与其环境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但是这是建立在保存环境对文物本体没有损失的基础之上,一旦判定现有保存环境会对文物本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或者是安防消防风险较高的情况下,为了郊野文物本体的延续存在,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原址保存的同时,也考虑迁址集中保存。在具体调研时发现,如西周燕都遗址博物馆、顺承郡王家族墓等地,其收藏的文物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故可考虑将不具备原址保存的郊野文物,交由相关的博物馆或文物收藏机构进行集中保存,在迁址之前应尽可能用文字、照片、摄像等多元化手段记录郊野文物的原生环境,并可借此尝试建立郊野文物保存中心库房制度,可对其集中保存、鼓励借用,有利于有关文博单位举办相关主题或内容的展览展示和教育活动,切实做到让文物“活起来”。 5. 加强科学利用,将郊野文物保护与开发并重建立科学的保护开发体制,把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起来,使之服务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才是保护田野文物的根本目的,亦是文物存于当世、传之后世的最大意义。“也许一块石头、一通残碑就是一段历史、一个故事”,那么我们就要着力去挖掘这段历史,向人们讲述这个故事,让人们在感悟历史的过程中,得到精神陶冶和思想的启迪与净化。如在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家规碑、贞节碑、修桥碑、义行颂德碑、损资助学碑等碑刻,这些碑刻在内容和形式上多种多样,但是它们宏扬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昭示后人的主旨却极为近似。保护好利用好这些碑刻,就要尽可能做到集中起来,保护展示,使之作为儒家传统道德和现代文化相互交融的重要纽带,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教材,作为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6. 加强普法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郊野文物保护意识。要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敬畏之心。组织开展文物普法专项活动,对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在不可移动文物周围铭刻石碑或悬挂法条金属牌,并适时组织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集中展示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与成果,教育行为人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 法治意识。同时,文物部门还应充分利用电影、广播、报刊、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和文物保护先进典型,还利用打击文物犯罪分子的重点案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文物的认识和增强保护文物的自觉性,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和“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